沈阳一夫妻花262万买门市期房 因规划改变想退房款遇难题
市民周女士花262万余元购买了一套175平方米的门市期房,开盘时,因规划调整,这处门市房变成了331平方米。周女士无力购买,找开发公司讨还购房款,开发公司又以附条件的合同与周女士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看似给了周女士希望,实质上是在拖延返还时间。11月5日,于洪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者切莫轻信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考虑周全。
起因:
夫妻花262万买门市期房
周女士和丈夫听一位朋友说认识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的人,能低价购买到便宜的房子。周女士夫妻正好手头有些闲钱,也想买房投资。
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周女士认识了沈阳某房产开发公司的售楼员。该房产开发公司在于洪区黄河北大街开发建设有公寓项目。售楼员称,虽然公寓还没有开始建,但由于地点优越,前景发展良好,如果现在投资购买包赚不赔。
2012年1月14日,在售楼员的极力推荐下,周女士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购买9号公寓一套175平方米的门市房,每平方米15000元,共计262万余元。双方约定入住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周女士一次先交纳了235万元。
变数:
因规划改变想退房款遇难题
2012年10月,楼盘开盘了。周女士前来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开发公司原有的规划发生了改变:原来的9号公寓变更为4号,原来175平方米的门市变成了331平方米。周女士无力购买,找到开发公司想要退房。
经过多次沟通,两个月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开发公司同意撤销认购书,愿以近420万元价格回购该套门市房,但前提是这套门市房必须成功销售出去或在竣工验收合格半年后才行。同时,周女士要承担违约金的税金,开发公司按15%直接扣除。
为能尽早拿回钱,周女士不仅认同这份协议,而且又交给了开发公司27万余元,将房款补齐了。此后,周女士回家等候,一等就是三年多,也没有看到门市房建成竣工。开发公司既没有按原房价返还购房款,也没有按回收价进行回收,周女士现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房屋不但没有取得,连房款也没有收回。
妥协:
自愿调解只为早点拿回房款
今年3月,周女士将开发公司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按回购协议约定返还近420万元。对此,开发公司不认可,认为所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回购字样,只是愿意解除合同,违约金按每平方米9000元计算。因为违约金已占总房款的六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开发公司表示,返还购房款是有条件的,周女士有权在该房屋竣工验收半年后主张该房款,但客观事实是该房屋至今也没有竣工验收,所以协议所附条件并没有实现,要求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周女士表示夫妻俩年迈多病,愿意接受调解,只要开发公司同意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就行了,可以不要求按回购款支付。经法官多次做开发公司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开发公司分三次支付返还周女士购房款262万余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按协议约定,10月底,开发公司将最后一笔钱款返还给周女士。
提醒:
消费者要防范购房“陷阱”
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彦艳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时千万不要轻信熟人介绍就轻易购买,而要多方考察,查看开发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证件。
王彦艳说,周女士购房遇到了两处“陷阱”。首先,消费者仅凭借一些“关系、好朋友”的介绍,在未对开发公司进行考查的情况下,在开发单位证件不全的情况下盲目签订购房协议,导致后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实中,由于一些公司把之前集资来的房款挪为他用,此时即使通过朋友沟通也于事无补。
另外一个“陷阱”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个合同明显为附条件合同。在开发商未成功将房屋出售的情况下,原购房者的权益是很难主张的,所以消费者在与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周全。这一协议的签订,表面是在给消费者希望,其实是不断地在拖延返还房款的时间,最后导致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