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火烧光588万 保温板厂两负责人被判刑

06.01.2018  06:51

  看到工人在厂房里操作有火灾隐患,沈阳一保温板厂老板没有制止,结果导致引发火灾,造成588万损失。1月4日记者获悉,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两名保温板厂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7月8日19时40分许,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吴三家子村沈阳宁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突然发生火灾。虽经众人奋力扑救将大火扑灭,但厂房内损失严重。经鉴定,厂房、机器设备等物品总损失高达588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警方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面展开调查。消防部门认定此次起火的原因为工人操作手动砂轮时,摩擦出火花引燃砂轮旁边的挤塑板废料所致。

  经审查明,2013年3月,沈阳一家保温板厂个体业主陶某与沈阳宁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两年,租金每年35万元,并明确约定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卫生等项工作均由陶某负责。

  陶某租赁厂房西车间后,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雇佣赵某(在逃)、徐某某等人在厂房内生产保温板。其中,赵某为车间主任,徐某某为技术员。

  2015年7月8日19时,陶某到车间内看到赵某、徐某某正用手动砂轮切割回料机上方的轴承,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予以制止。当日19时40分许,赵某、徐某某在修理机器过程中,手动砂轮磨出的火花将旁边的保温板引燃,引起火灾,将宁大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物品烧毁。

  徐某某被当场抓获,赵某目前在逃。2016年4月15日,陶某在江苏老家被警方抓捕归案。案发后,陶某与被害单位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随后,陶某、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陶某、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中,陶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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