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0余万元 他获刑3年被罚20万元
他是某工程项目经理,利用其负责请领、支付该项目人工费等职务便利,贪污19万余元。他是餐饮业服务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受贿他人70余万元。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项目经理贪污19万被判缓刑罚10万
2011年、2012年,王峰在沈阳市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苏家屯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08年工程施工(剩余部分)工程项目经理。
期间,他利用其负责请领、支付该项目人工费、小型材料费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供货方、施工方压低工程耗材、人工费的价格压缩工程成本,同时以高出实际成本的金额,向公司请领钱款并提供相应额度的报销凭证,从而产生差额。
王峰将上述差额部分19万余元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购物消费。
2011年5月底,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附近,王峰拿结余的工程款14万余元购买一辆轿车,作为个人使用。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月初期间,在沈河区中街路等地,王峰分多次将结余的工程款5万余元用于个人购物消费。
对此,王峰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王峰系自首,积极主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王峰犯贪污罪成立。
鉴于王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峰积极主动退缴赃款,并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住所地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本院对王峰依法宣告缓刑。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2:受贿70余万他获刑3年被罚20万
2009年10月,王波在担任辽宁省某委员会市场秩序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初审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帮助某市食品有限公司获得2009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62万元,后收受该公司经理1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王波在担任辽宁省某委员会市场秩序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单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两个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中,为沈阳3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上述公司顺利中标,先后五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60万元。
另查,王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再查,提起公诉前王波亲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至办案单位。
据悉,王波,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某厅餐饮业服务处处长。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王波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又能退还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波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又能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