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股东侵占3000余万判20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股东柳某利用职务便利收投资款、购房款等3500余万元,却只将400余万用于公司,其余归个人占有。
柳某还将沈阳某小区的门市房一房两售,骗取450余万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柳某一审获刑二十年。
利用职务便利收3500余万元
柳某50岁,2005年12月开始担任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某拥有该公司全部股权。
2009年10月,柳某与沈阳另一家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签订联合开发地产项目协议,经工商部门核准,将沈阳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牛某。2011年10月,柳某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他人。
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柳某利用担任房产公司股东的职务便利,以办理一级建筑资质、承揽工程及合作开发为由,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处先后收取人民币850万元,除400余万元用于公司支出外,将余款占为己有。
2010年12月,柳某与韩某签订房地产合作投资协议,先后收取韩某800万元占为己有。
2011年4月至10月,柳某与李某等37人签订房屋认购书,将收取的购房款1395.8518万元占为己有。
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柳某以投资沈阳某小区6号楼商业网点及出售、抵偿该网点为由,先后收取鲜某人民币389万元、收取郭某126万元占为己有。
一房两售骗取450余万元
2011年10月至11月,柳某隐瞒沈阳某小区2号楼1号、2号门市房已销售的事实,与解某签订认购书,骗取200万元。
2011年8月,柳某隐瞒该小区4号楼3单元4楼1号房屋已销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出售给龙某,骗取购房款16.2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柳某隐瞒沈阳另一小区第5号、7号、8号门市房已经出售事实,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分别骗取王某241.266万元。
2013年7月,刘某被逮捕。
一审获刑二十年
2014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供认,但提出起诉书指控其收取鲜某539万元、郭某1000万元、王某1600万元证据不足,收取的其他款项均用于公司支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也不存在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柳某身为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柳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刘某一审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