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汇、亿安、银邦负责人获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近日,沈阳两级法院发布几起关于投资公司的案例。
辽宁万汇、辽宁亿安和沈阳银邦三家投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因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获刑。
“万汇”投资公司非法吸存
骗188人1813万余元
2014年2月,辽宁万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成立。7月,翟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公司业务;郭某任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吸收资金的收取、存放,返还本利,及公司日常记账工作;王某任风控部经理,负责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盖章及公章、合同、文件的保管;国某为业务部业务员,直接负责吸收资金工作。
8月,公司名称变更为辽宁万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翟某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等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赠送礼品为诱饵招揽客户,以一万元为一个投资单位,以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为投资周期,月利率从1.2%至1.7%不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经审计,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辽宁万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8135410元,涉及188人,签订合同248份,返还投资人本利5590945元,其余吸存款项去向不明。
2015年9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翟某等四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余三人起次要作用,为从犯。翟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组织另三人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对翟某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翟某等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翟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追缴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亿安”投资公司非法吸存
骗41人290万元
2014年5月,辽宁亿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李某先为公司股东,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为财务经理。公司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对外宣传,与投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
经鉴定,2014年7月至11月,李某担任法人期间,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2900000元,涉及41人;胡某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530000元,涉及24人。二人任职期间参与吸收的公众存款返还本金及利息815680元,管理费支出241404.6元,其余款项去向不明。
2015年8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辽宁亿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李某、胡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该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涉及投资人数众多,且大部分本金未能返还,社会影响恶劣,酌情对二人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李某二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二人任职期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并按投资人未归还本金返还投资人。
“银邦”投资公司集资诈骗
骗投资人220万
2014年6月,王某在沈阳市于洪区设立沈阳银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张某与王某约定由张某实际经营该公司,将先期盈利的200万给王某,之后的盈利归张某所有,并于9月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该公司法人及股东,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股东变更为张某、仝某。
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由仝某伪造洛阳均泽铝业有限公司公章、法人名章,张某、仝某虚构洛阳朋宜矿产有限公司、洛阳均泽铝业有限公司扩建需要资金的事实,使用公司原有的或伪造的虚假投资管理合同、印章,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展集资活动。公司培训的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虚假宣传,一万元起存,承诺月利息1.1%~1.3%的高额回报,骗取孟某等人投资款共计220万元,其中,仝某参与集资诈骗犯罪金额为184万元。
2015年7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为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张某、仝某犯集资诈骗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仝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王某被另案处理。
两年来16家投资担保公司被处理
2014年四季度,沈阳出现大批投资公司失联或跑路,本报曾报道过部分涉事投资担保公司失联事件。
2015年至今,一些涉事投资公司案件经法院审理有了判决结果,经本报报道的至少有16家。
公司名称处理结果
辽宁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范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范某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返还各被害人。
辽宁蓉鑫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追缴叶某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被叶某集资诈骗所得赃款43.9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辽宁金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袁某等三名负责人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及袁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454.9885万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在逃的马某仍在进一步抓捕中。
辽宁金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等四名负责人一审均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等四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王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1467950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已获刑。
辽宁正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五万元。责令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赔卜某等多人相应经济损失。武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辽宁君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董某等人的损失。姜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辽宁国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四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另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沈阳财源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民兴隆堡营业部负责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等多人已经被另案处理。
沈阳亨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和副总经理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辽宁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路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陈某被另案处理。
辽宁惠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辽宁鼎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改名为辽宁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辽宁奕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宏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辽宁臻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共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158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辽宁锦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经理李某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