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国际”非法吸储1.3亿 总裁等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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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万通国际集团公司以配送原始股为饵,高价销售保健品、饮水机,涉及群众达3000多人。2012年5月,沈阳万通国际集团公司非法经营股票犯罪网络摧毁。至此,由沈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半年之久的非法经营股票案告破。
首次报道题目:《“沈阳万通国际非法经营股票案”告破》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沈阳万通国际非法经营股票案”尘埃落定。
经审计,参与购买万通公司股票的共计3096人,61家代理经销商预收收入共计132948291.93元。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总裁于某等7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获刑并处罚金。而公安机关破获该案时媒体报道,于某曾是东宇集团财务部部长,其离境前在机场落网。
购买美国空壳公司
客户买产品他们送股权
2005年左右,于某先后成立沈阳帝杰营销有限公司、沈阳帝杰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尹某曾在帝杰等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佟某任公司财会人员。
于某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公司以销售产品配送相应股权等方式进行经营。
他们向多个省、市的消费者及加盟商宣传,购买公司产品可以获赠股票,成为公司股东。
之后,他们陆续通过多家经销商,销售产品配送股权或者直接销售股权。
2007年,于某又成立了万通国际集团公司,购买了美国一家空壳公司——高级仪器公司,又以万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沈阳市和平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同时,于某又先后成立沈阳万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万通健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康平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这些公司都由于某实际控制,对外统称为万通国际集团公司。
在多地设61家代理商
3096人购股1.3亿元
于某曾任万通公司总裁,李某、尹某、刘某和鞠某都曾是副总裁,李某主管财务等工作,尹某负责市场销售等工作,刘某主管市场工作,鞠某负责产品的采购及宣传工作。孙某是财务总监,负责财会工作,佟某是财会人员,负责出纳工作。
于某声称,公司已在美国OTCBB板块上市交易,股票具有巨大升值潜力,会有高额回报。
同时,通过缩股将原持有帝杰公司股权的人员,转变为万通公司股东等,继续以购买产品获赠股票或直接购买该公司股票等形式进行经营。
其间,在于某策划、组织下,李某等6人分别负责在股票配送、销售过程中,组织、宣传、策划、为搭售股票采购产品以及公司管理工作,在境内多个省、市通过设立代理经销商,销售产品配送股权或者直接销售股权等,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截至2012年3月22日,参与购买万通公司股票的共计3096人,持有的万通公司股票数量为12446947股,61家代理经销商预收收入共计132948291.93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总裁等7人分别获刑
2012年3月至5月,于某等7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相继被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后,于某等7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4年4月,此案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此案认为,于某伙同尹某等6人,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以购买产品可以获赠股票等方式公开宣传,并承诺股票上市后会有高额回报,向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7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7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于某在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为主犯。尹某、李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鞠某、孙某、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李某等6人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12月,法院重审认定于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尹某、刘某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鞠某、孙某和佟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零21日,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5万元。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返还姜某等3096名投资人。
宣判后,于某等7人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称,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的销售业绩情况,将万通国际集团股权无偿转让给员工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他们无罪。
今年5月、6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
赃款赃物将返还3096名投资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包括和平区中山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路虎神行者汽车一台及行车证;捷达轿车两台等物品。
同时,冻结万通源商贸、万通健康用品、万通小额贷款、于某、佟某等的账户,共计12723098.44元。
法院判决显示,于某等人的罚金将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将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返还姜某等3096名投资人。
■链接
非法吸储、非法经营、集资诈骗咋区分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任萌律师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特别条款,非法经营是一般条款,非法经营罪可以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者区别不大,在定罪时一般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和两者不同,集资诈骗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当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还集资的,或者是集资后用于高消费个人挥霍的,都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