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海外代购或将最高罚10万元
本报讯 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合法凭证至少保存2年。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的,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30%罚款。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2月2日对就《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5年2月26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在追究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的,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如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且保存证明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少于2年,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部分内容
反走私信息将实现联网互通
《条例(草案)》中提到,省内各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将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包括海关、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内,反走私信息将实现共享。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此外,各级政府还将组织、协调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信用档案,并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防范各类走私和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进口商品合法凭证需保存2年
《条例(草案)》中还提到,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进货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发票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此外,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涉嫌走私物无人认领将上缴财政
《条例(草案)》中提到,针对有关部门依法查获无人认领及涉嫌走私但所有权人和走私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涉案货物、物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所得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而针对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处理。
此外,当事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证明认领货物、物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证明予以审核。相关证明确属合法有效的,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对于先行处理的货物、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变卖价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法海外代购最高或罚10万元
《条例(草案)》中还提到,如有人或单位违反规定,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那么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处以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此外,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且保存证明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少于2年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记者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