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万买辆新车首保咋在一年前就做完?
辽宁省消协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8.8万买辆新车首保咋在一年前就做完?
承诺给消费者的两万元代金券,却被4S店员工冒领,4S店拒绝为此买单;买了一辆新车,做保养时却发现是二手车;买台新轮椅手被划伤缝了四针赔偿难……昨天,辽宁省消协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谨慎消费,认真维权。
案例1:4S店员工冒领代金券4S店凭啥拒绝买单
2012年6月,辽宁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奔驰4S店)以发放汽车保养代金券的方式进行促销,6月27日,消费者傅女士在该店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当时销售顾问章某称该店代金券已发放完,签写了一张两万元代金券的欠条,待公司发放时再通知傅女士前来领取。直到2015年6月傅女士向省消协投诉,也未接到4S店的领取通知。傅女士分别在2013年8月和2014年9月在4S店为汽车做了两次保养,4S店未收取任何费用,只要求傅女士签字。傅女士自认为是使用2万元代金券(欠条)的钱。2015年6月,傅女士再次做保养时,4S店要求提供代金券,否则不能提供服务。
傅女士询问原因,获悉原销售顾问章某在2012年12月7日以傅女士的名义领取了2万代金券,除支付傅女士两次保养的4000元外,剩余的1.6万元被章某挪用,目前章某已离职。傅女士要求4S店继续承担1.6万元保养服务,被4S店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辽宁省消协多次与4S店沟通,4S店表示,章某冒领公司代金券的行为,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待公安部门调查案件有了结果,再赔偿傅女士。
【评析】省消协认为,依据《消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约定或承诺履行义务,本案中,4S店为促销向消费者做出发放代金券承诺,就应该履行承诺。代金券被销售顾问冒领挪用,是公司管理问题,与消费者无关。4S店拒绝履行承诺义务有违诚实原则。
案例2:东风4S店作假买新车却成二手车
2014年6月,消费者刘先生在锦州东风汽车4S店购买东风风神家用汽车一辆,价格8.888万元。2014年11月去4S店做首次保养时,4S店不给做,说该车首保已经做过了,并让消费者看了该车档案。电脑记录显示2013年1月10日,此车已售出,2013年4月做过首次保养,2013年7月1日做过第二次保养。消费者认为买到了二手车,商家有欺诈行为,2014年11月28日投诉到锦州市消费者协会。经锦州市消费者协会多次沟通调解,2015年2月12日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1万元。
【评析】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但该4S店隐瞒了为了完成上年度公司要求的业绩虚报给公司的假销售、假保养记录,实质上该汽车并未销售的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3:仿冒小米手机欺诈赔偿三倍
2015年年初,消费者张某在锦州市内和平路手机卖场花费90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后怀疑该手机不是正品,与经销商交涉,但被拒绝。张某遂前往小米手机北京总部对手机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手机系冒用小米商标,并出具了鉴定书。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900元,并赔偿2700元。同时,锦州市古塔区消协将该投诉转交执法部门立案处罚。
【评析】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该行为属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应退还该部手机的购买价款,同时增加赔偿该价款的三倍共3600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