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遗嘱”还债妻子却反悔了
他在患重病期间立遗嘱,对财产和欠款进行处理,其病逝后,妻子张某承该遗嘱立了字据。
后因在房产征收过程中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他的三兄妹将其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60余万元借款。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他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他患重病自立遗嘱
明确财产处理意见
2017年10月末,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孙某等兄妹三人起诉其大嫂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66万元。
原来,2006年3月至2006年9月期间,大哥孙某征为孙某等三人出具多份《借条》,所载内容为孙某征共计向三原告借款人民币66万元。
2006年11月20日,孙某征出具《自立遗嘱》,主要内容为:“因患重病,特立此遗嘱。1.在沈阳市于洪区四台子村有房屋五栋共421平方米属夫妻共同财产。2.我在治疗期间分别向孙某三人借21万元、37万元、6万元。3.我死后,为了在财产处理上不发生纠纷,处理意见如下:用我在四台子的房产先还借款;余下款项归妻子张某所有;本遗嘱正本壹份,孙某保存。”
2007年2月,孙某征因病去世。
妻子承遗嘱立字据
房产归属引争议遭起诉
2013年4月30日,三原告将《自立遗嘱》向张某出示,张某于是出具“字据”,注明:“本人张某,承已故丈夫孙某征遗嘱立字据如下:
1.沈阳市于洪区(现皇姑区)四台子村有五栋房产共421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2.丈夫孙某征治疗期间欠款如下:孙某等三人分别为21万元、35万元、6万元,婆婆3万元。3.根据以上两条,四台子村房产动迁款项先用来还以上欠款,余下部分为我个人所有。”
经查,皇姑区陵东乡四台子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孙某征的父亲于1993年购得使用权,该地上103平方米私有房屋一间,所有权人(小产权)是孙某征的父亲。该地上另建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64平方米、59平方米)所有权人均为孙某征,一处(建筑面积195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张某,四处房产面积共计421平方米。
2014年11月,皇姑区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对上述房屋进行征收,目前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因原、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于是起诉到法院。
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诉讼请求被驳回
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确认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因出具《借条》的孙某征已去世,借款人与出借人为亲属关系,现张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不认可,所以法院从借款时间、借款支付情况等方面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原告主张其与孙某征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因房产为孙某征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孙某征死后,其可以处理的遗产仅为房产的一半,而《自立遗嘱》确认用房产全部份额先偿还借款,余下部分归张某所有,则处理了张某所有的财产份额,所以《自立遗嘱》的性质实际上为孙某征生前制定的还款计划(单方)。
现原告起诉主张孙某征与张某名下房产为318平方米,而不是“字据”所载421平方米,即一处产权人登记在孙某征父亲名下的房产不在其列,张某于是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提出异议,是对之前作出的“字据”(书面还款计划)的反悔。
因张某对“字据”内容表示反悔。“字据”不能与《借条》形成相互印证,不能证明原告与孙某征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据此,皇姑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判决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宣判后,三名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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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