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设立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04.06.2015  09:50

  6月3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发布、接收与传播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设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各级预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要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一级(红色)预警短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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