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下水井却没有设立警戒线 祖孙刚出门就掉井里

26.01.2015  09:57

  单元门口修理下水井,却没有设立警戒线,也没有派人看管,结果造成小区一对刚走出单元门的祖孙全掉到下水井了。虽然孩子只是受些惊吓并没有受伤,但王女士却六根肋骨骨折,多处受伤。最后,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

  事发:祖孙俩掉进下水井

  王女士50多岁,家住大东区滂江街汇川小区。虽然已经退休了,但她仍在社区做了一份保洁工作。2013年9月24日10时许,她接到社区电话说要发放老鼠药,让其去社区领取。正在家中看孩子的王女士背着孩子就匆忙下了楼。

  王女士背着孩子走出单元门口,刚要迈第二步,就连同孩子一起掉进了下水井里。邻居们发现后,紧急将祖孙俩营救上来。孩子被吓得大哭,幸运的是没受伤。王女士伤势较为严重,被120急救车送到了医院救治。经鉴定“右肾裂伤三级,右肾周血肿,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根),双肺挫伤,右小腿皮肤擦挫伤等。经鉴定,王女士肋骨伤残程度为十级。

  事后,王女士得知,原来事发时,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正在单元门前修下水井。工人将井盖打开了,却没有在周边设立警戒线和任何提醒标志,也没有派人留守看管,这是造成王女士受伤的原因。

  探因:修下水井没设警戒

  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除拿过一万元医疗费外,再也没有拿过一分钱。出院后,王女士找到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果,遂将其起诉到了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对王女士受伤表示歉意,同意合理赔偿。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在修理下水井,因未在打开的下水井周围设立警戒线和任何标志,也没有派人看管,导致王女士掉入下水井,住院治疗23天。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9万余元。

  判决:伤者无责获赔9万多

  对此,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不服判决,认为王女士受伤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王女士已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对此,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责任,是因为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没设置安全防范设施造成自己受伤。对于误工费,社区出具证据可以证实自己一直在社区工作,月工资1200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东区房产局企业公司没有尽到施工人的管理义务,是导致此次损害的直接原因。通过双方提供的照片可见,施工现场距单元门较近,王女士作为普通居民在经常行走的道路上行走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该说王女士在此次损害事件中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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