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下班后在单位洗澡摔伤获赔1.9万元
02.03.2016 11:53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保洁员王某下班后和同事到单位淋浴间洗澡,穿衣服时滑倒摔伤脚踝。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判雇主高速管理局担责70%,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王某今年52岁,2015年4月1日受聘到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北李官收费站,成为一名雇用保洁员。
6月9日15时30分左右,王某在完成打扫卫生工作下班后,和一名在食堂工作的同事一起到该收费站淋浴间洗澡。王某回忆,她在洗浴后穿衣服时,由于地面湿滑,转身的时候摔倒了,脚踝骨折。
病愈后,王某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高速管理局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洗浴行为是在下午3点半下班后发生的,不是雇佣活动,也不是事主让从事的劳务活动。
高速管理局认为,王某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为了贪图便宜无偿占用单位的资源,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和高速管理局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因王某是从事保洁工作,在从事完保洁工作后洗澡的行为是从事该项雇佣活动带来的后果,因此,王某在下班时间洗澡是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王某受伤是在工作地点从事雇用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雇主高速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在洗澡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高速管理局向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法院一审判高速管理局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宣判后,高速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02.03.2016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