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转让不动产何时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之后是否是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06.07.2016  15:41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纳税人(个人除外)转让不动产,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并在预缴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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