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可在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办理

15.03.2018  10:34

  不动产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41项行政职权可在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办理。

  日前,省政府公布《关于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政府决定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41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25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这41项行政职权主要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征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含不动产权属证书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

  《决定》要求,沈阳市、抚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与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权移交工作。省沈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优化运行。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