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施行

23.12.201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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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经济学者、央视特约财经评论员马光远——

  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出台,这将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问题可能会搞清楚,也将意味着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同时,有太多房子的官员将不得不想办法处理自己的房产,除非官员的房产的多少被界定为国家秘密。

   著名房地产财经评论员谢逸枫——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与房价调控没关系。即使《条例》正式落地,但内容仍无实质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难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