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家电
王某(13岁)到其同学吴某家中玩时,趁吴某不备,将其家中的外门钥匙偷走。后王某找到收废品的张某,谎称家中有电脑要处理,张某便与王某一起来到吴某家中,将一台台式电脑拆卸后拉走,并付给王某100元。事后,王某又先后两次找到张某,并与张某一起先后两次来到吴某家中,将吴某家中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拆卸后拉走,张某付给王某5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器共价值1.3万元。
-解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张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王某窃取他人家庭钥匙,进而处分他人财物,实际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王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王某与张某并没有事前的犯意交流,应该能够排除共犯的可能,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但由于王某只有13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既然盗窃的主要责任人不负刑事责任,那收购这些电器的张某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即使王某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的物品依然属于“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中,13岁的王某变卖大量电器的行为显然与他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不符,张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就算不能预见这是吴某家,至少也应该预见到王某在偷卖自己家的家电,由此可见张某明知这些家电是犯罪物品还低价收购,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泉建议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下经济高速发展,都想发财,出路何在?小聪明太多有时候容易弄巧成拙,触犯法律。张某的行为更是值得反思,在物欲纵横的当今社会,有多少人为了利益而罔顾法律和道德的束缚,以掩耳盗铃的方式自欺欺人,又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却抱有侥幸的心理,想着东西不是我偷的就不会承担责任,在这些想法的驱动下,最后只能是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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