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15.09.2015  09:42

  9月7日,辽宁省政府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全省将加快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步伐。

  《意见》明确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建设标准。在建队标准方面,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的扑火队伍,防火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队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人。一级火险县(市、区)组建2支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二级火险县(市、区)及有防火任务的有林地区组建1支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市应组建1支以上直属专业队伍,作为应急机动力量。跨市级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机动支援力量,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现有各地专业队伍中选定,并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省森防指可给予适当补助。在装备方面,为满足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意见》对每支专业队伍应装备的运兵车、运输车、消防车等大型设备和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油锯等便携机具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提高专业队伍建设水平,《意见》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将专业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专业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并保障。二是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待遇和费用支付,依据《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各地要把专业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切实加强综合扑救森林火灾能力建设。

  《意见》还明确了专业队伍管理办法,从组织领导、队伍管理、人员录用、培训工作、兵力布防、考核奖惩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使专业队伍建得起、练得精、用得上、打得赢。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专业队伍建设的主体,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队伍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指挥、协调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