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银行对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是按季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01.11.2016 00:3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结息日所属期确定销售收入。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1.11.2016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