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启动 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6日对外发布。意见提出到2020年,东北地区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重大成果,在此基础上再用10年左右时间,实现全面振兴。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社保、教育、就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财政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作出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10多年来,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明显成效,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国有企业竞争力增强,重大装备研制走在全国前列,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等。然而当前发展却面临市场化程度不高,国企活力不足,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科技与经济发展融合不够;思想观念不够解放等问题,需靠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
意见指出,东北地区是新中国工业的摇篮和我国重要的工业与农业基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举足轻重,在全国现代化建设中至关重要,要充分认识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宏伟事业推向新阶段。
意见提出,到2020年,东北地区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重大成果。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大幅提升;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再用10年左右时间,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支撑带。
意见从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结构调整、鼓励创新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加快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加快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并驾齐驱、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相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意见指出,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社保、教育、就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继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奖补结合”政策,允许中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加大民生建设资金投入,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问题,保障民生链正常运转。采取务实举措,做好增收节支,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保障各项民生重点支出。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继续向东北地区倾斜,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工程,切实改善矿区发展条件和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制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政策,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资金,加快采煤沉陷区居民避险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建设。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按粮食商品量等因素对地方给予新增奖励。资源税分配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要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和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国有林区等困难地区支持力度。制定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
意见同时要求,要明确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组织协调,切实抓好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