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中学生打羽毛球一人被球击伤两人均担责

05.12.2016  21:06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 两中学生在学校内打羽毛球时发生意外,一人将另一人眼部击伤。

  近日,法院按照学校无过错,当事两学生各承担50%的责任判定。

  两学生相约打球一人意外受伤

  小刘与小高都是沈阳某中学的学生。2015年6月13日下午,学校组织篮球社团活动结束后,小高提议玩羽毛球,于是小刘就和小高进行羽毛球单打,随后二人与另两名学生合并进行羽毛球双打。

  小刘与小高同组,小刘在左前,小高在右后,二人相距近2米。打球过程中,小高持拍接对方来球,小刘回头查看,被小高击回的羽毛球击伤了右眼。

  小刘被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原审法院已将小刘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就医费用及其他费用处理完毕。

  之后小刘按照医嘱随诊的要求,先后到沈阳何氏眼科医院门诊就诊。2016年7月23日,小刘因心慌、心悸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医院诊治,支出医疗费492.18元,之后小刘因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动过速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36169.86元,其中个人缴费17136.73元。

  小刘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小高及其父亲赔偿医疗费1112.08元、交通费1000元、护具费1190元以及后续治疗费70232元、交通费24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147534.08元。

  审理中,小刘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小高一方赔偿2016年7月23日之后因治疗心脏病的相关费用,并放弃对此次心脏手术与眼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

  学校无过错两学生各担责5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小刘、小高自愿参加羽毛球这种具有对抗性体育活动而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

  该项体育活动本身存在难以控制的意外风险。小刘在羽毛球比赛中受伤,是学校和教师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是难以预见的偶发行为,与学校的管理没有关系,且学校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进行救治,学校并无过错。

  另外,小刘在比赛中受伤,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无主观过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由小刘自行承担50%的损失,小高承担小刘50%的损失。

  小刘在上次诉讼后眼伤未治愈,故对后续发生的实际损失,小高应予承担。

  小刘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小刘放弃对心脏手术与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不能证明其心脏病抢救和手术费用系外伤事件造成,故对其要求赔偿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18日发生的治疗心脏病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小高赔偿小刘医疗费1562.10元的50%即781.05元、护具费1190元的50%即595元、交通费700元的50%即350元;上述费用,合计1726.05元,扣除被告垫付576.13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14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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