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医保政策保证金全扣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杨晓明)元旦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按时、按规定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拨付。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沈阳市定点医保药店的考核结果将与拨付费用挂钩。根据不同等级的考核成绩,定点零售药店将被相应扣除服务保证金。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保证金最高预留限额200万
据了解,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主要面向的是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零售药店政策,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及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对定点医院的服务管理方面中提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按时、按规定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按期结算时,以审核后总额的97%拨付给定点零售药店,其余3%留作服务质量保证金,年最高预留限额为200万,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定点零售药店依法注销次日起,签订的服务协议自动失效,应停止医保服务,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拨付,并应在注销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结算等相关业务。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公布前注销的定点零售药店,相应年度未发生违规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予以拨付,否则按照同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日常考评计算拨付金额。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对其重新进行评估。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规范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建账、处方配药及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扣除全部服务质量保证金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监督检查及年度综合考核中,考核结果与拨付费用挂钩,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拨付与考核结果相挂钩而留存的3%服务质量保证金。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低于85分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按照每低一分,扣除与考核结果相挂钩而留存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的10%,直到扣完为止。因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扣除与考核结果相挂钩而留存的全部服务质量保证金。
考核结果作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与定点零售药店继续签订服务协议的依据。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继续签订下一年度服务协议。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75分以下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