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合作规划(2015-2019)
中国-拉共体论坛(中拉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于2015年1月8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制定《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合作规划(2015-2019)》如下:
第一条 政治和安全
一、加强中国同拉共体及其成员国高层互访和双方领导人多边场合会晤,完善双方对话磋商机制,充分发挥中拉论坛的平台作用。
二、扩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拉共体成员国立法机构以及议会组织的往来与合作。
三、考虑开展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政党、地方政府和青年之间的交流。中方将在今后5年内邀请1000名拉共体成员国政党领导人访华。适时举办中拉首都市长论坛和中拉地方政府合作论坛。中方将继续办好中拉青年政治家论坛。
四、共同努力加强中拉领事关系和领事合作,并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维护双方企业和公民安全与合法权益。
五、鼓励中拉司法机构间加强互动,包括司法交流,扩大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合作。双方同意将现有的中拉法律论坛纳入中拉论坛框架下定期举办。
六、在预防、打击和惩治偷运移民和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以及保护此类犯罪的受害者方面加强合作,包括保护受害者国际及公认的人权。
七、加强网络治理和网络安全对话与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维护国际法原则,建立多边、多利益攸关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第二条 国际事务
一、加强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内的对话与合作,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维护联合国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
二、加强在国际经贸金融机构中的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发展及消除贫困,推动全球贸易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三、就可持续发展和其他全球性问题加强对话与磋商,呼吁国际社会加快制定2015年后发展议程,以有效消除贫困、饥饿和全球性疾病等。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
第三条 贸易、投资、金融
一、进一步促进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间贸易和投资。共同努力促进双向贸易增长和平衡互利发展,力争10年内双方贸易额达到5000亿美元,双方投资存量达到至少2500亿美元,其中拉共体的投资存量特别关注高科技和高附加值商品生产领域。
二、通过加强合作,在保持传统贸易基础上加强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合作,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家间的贸易协定,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三、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和伙伴关系等方式,鼓励投资促进和便利化。
四、支持办好中拉企业家高峰会。
五、鼓励双方中小微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和参与全球产业链。
六、加强海关和质检合作。
七、加强中央银行间和金融监管部门间对话与合作。
八、充分利用中拉合作基金、中拉基础设施专项贷款、中方提供的优惠性质贷款以及其他金融资源,支持中国和拉共体成员国间重点合作项目,同拉美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需求及可持续发展愿景相适应。
九、通过拉美地区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强中国和拉共体成员国间合作。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
一、促进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探讨适时举办中拉基础设施合作论坛。
二、加强交通运输、港口、公路、仓储设施、商贸物流、信息通信技术、宽带、广播电视、农业、能源、电力、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有实力的中方和拉方企业参与有利于拉美和加勒比一体化和改善中国与拉共体成员国间互联互通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能源资源
一、促进更加紧密的中拉能源合作。探讨适时举办中拉能矿论坛。
二、在平等、整体对等、互利原则,严格遵循相关适用法规和最佳国际实践,及尊重各方对自然资源的充分主权基础上,加强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包括技术研发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双方在电力领域的合作和投资,包括发电、高压及超高压输电、水资源规划开发以及生物能、太阳能、地热和风能等。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管理开发领域技术人员和专家培训项目。
五、加强合作,促进拉共体成员国实现附加值产品产业化。
第六条 农业
一、继续举办中拉农业部长论坛。
二、加强和深化农业领域合作,包括家禽养殖、林业、渔业和水产养殖。
三、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开发和示范,在研发和农业投资开发区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提高双方农业技术创新、农业生产加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通过中方倡议设立的中拉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鼓励开展更多农业合作项目。
五、在2014年11月11日于巴西首都巴西利亚举行的有关家庭农业的拉共体首届部长会议上通过的拉共体家庭农业路线图框架下,促进中拉农业合作。
六、在拉共体粮食、营养安全和消除饥饿2025计划框架下加强中拉合作。
第七条 工业、科技、航空航天
一、探讨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共同建设工业园区、经济特区、高技术产业园,特别是在研发领域,以促进产业投资和产业价值链的形成。
二、扩大制造业领域相互投资,推进多双边合作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建筑装备、石化、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机械设备、汽车、航空、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交通装备、电子设备、数字医疗设备、信息通信技术、技术和专门知识转让、生物技术、食品、医药等领域互利合作。探讨适时举办中拉工业发展与合作论坛。
三、拓展互联网、数字电视、信息通信产业群落开发等信息产业合作。
四、加强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政府间科技对话合作机制。考虑适时举办首届中拉科技创新论坛。欢迎中方正式启动“中拉科技伙伴计划”和“中拉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
五、共同促进空间技术在综合风险管理、防灾减灾、农作物估产、气候变化影响、远程教育和医疗等领域的应用,充分照顾小型脆弱经济体,特别是小型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
六、鼓励双方民航部门和企业开展有效合作,探讨增设连接中国同拉美和加勒比的航线,并通过代码共享加强航空联系,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间密切人员往来。
七、加强在可持续性航空燃料,包括可再生航空生物燃料领域的合作。
第八条 教育和人力资源培训
一、促进教育领域交流、流动性研究项目以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间合作。
二、加强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建设和各领域合作。中方将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向拉共体成员国提供60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6000个赴华培训名额及400个在职硕士名额。
三、中方将从2015年起正式实施为期10年的“未来之桥”中拉青年领导人千人培训计划,并继续办好拉美青年干部研修班项目。
四、促进汉语、英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等语言人才培养。中方鼓励和支持拉共体成员国在中小学开设汉语课程,将汉语教学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拉共体鼓励中国学校开设西班牙语和英语课程并开展教学,拉共体成员国鼓励中方在中国学校推广拉共体官方语言课程。
五、继续推动拉共体成员国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建设和发展。
六、在机构建设方面开展技术合作项目。
第九条 文化和体育
一、共同办好中方倡议的最好于2016年举办的“中拉文化交流年”活动。
二、促进双方选派高水平艺术团组和艺术家作品参加各自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和视觉艺术展览,鼓励在传统文化领域和新兴艺术领域以及文化和创意产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鼓励在保护文化遗产以及打击盗窃、盗掘、文化财产非法出入境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促进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四、扩大体育交流与合作,鼓励互派运动员参加各类体育赛事,建设高水平体育中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出版
一、加强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政府新闻部门间对话与合作,探讨商签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综合协议。
二、支持双方新闻媒体开展合作,鼓励互派常驻记者、开展联合采访、互换新闻和开展人员培训。鼓励双方有实力有影响的网络媒体在门户网站开发、新媒体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欢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落地。
三、鼓励双方出版界开展合作。鼓励翻译出版对方文学作品。
第十一条 旅游
一、加强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政府旅游部门间对话与合作。
二、鼓励和帮助双方国家旅游部门和国有及私营旅游企业参加旅游宣介活动。
三、推动旅游双向投资,鼓励双方企业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四、加强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消费者保护部门间对话与合作,重点保护国际旅客的消费者权利。
第十二条 环保、灾害风险管理和减灾、消除贫困、卫生
一、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开展气候变化领域合作,包括向有关国家推广低碳、物美价廉、节能、可再生技术。
二、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岸生态系统保护、保护区管理、环境友好技术、水资源保护、荒漠化治理、污染控制与治理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提高环境保护能力。
三、通过开发和分享人力与技术资源等方式,在自然灾害管理、防备、预防和降低风险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其他影响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鼓励和支持双方红十字会等团体开展合作,协作开展人道主义合作,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组织开展工作。
五、推动双方扶贫、消除饥饿和社会救助机构开展对话和分享最佳作法,考虑拉共体公共社会政策行动计划涉及的优先领域。
六、在疾病控制、地区或全球流行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扩大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民间友好
一、鼓励中国同拉共体成员国民间团体、学术机构、重要智库等开展交流。支持2015年9月在中国杭州举办“第五届中拉民间友好论坛”。继续支持中拉智库交流论坛活动。
二、深化双方妇女组织间友好合作,共同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
第十四条 关于倡议的落实
本规划将根据各自国内政策和法规,按照灵活和自愿参与原则予以实施,并且不影响任何已经达成一致的双边合作项目,也不替代各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双边协定、决定或承诺。
为此,有必要就涉及拉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合作项目、计划和倡议的制定及后续落实设立各方同意的程序。
本规划所述合作领域为提示性且不具排他性。
具体合作倡议的落实或有关规则的通过将由中国同有关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具体商定。任何拉共体成员国可在预先确定的时间段内或无时限要求的情况下,完全或部分退出某项已获批准的倡议,且这不影响该国在获得中国及其他参与国许可后重新完全或部分参与实施该倡议。
在落实本合作规划过程中,将适当考虑拉共体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和需求。
中国和拉共体成员国将继续保持磋商,以完善和加强本合作规划的内容及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