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25.04.2017  21:02

搞虚假政绩、不作为等将被问责

问责决定纳入档案 对失职失责严重的不论是否调离或退休都终身问责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搞形象工程、虚假政绩,不担当不作为等,主管领导都将被问责。

  辽宁省委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将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21种具体情形进行问责。

  问责是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下一级党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下一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搞形象工程虚假政绩将被问责

  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其主要表现分为四种,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贯彻,不积极推动落实,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中领导不力,举措落实不到位;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虚假政绩的”、“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吃拿卡要将被问责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其主要表现分为六种,具体包括“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 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培植私人势力等问题严重的”、“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在换届选举中存在违规提名、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换届纪律问题;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活动,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将被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问责。

  其主要表现分为三种,包括“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贯彻执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不到位,履行职责不认真,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于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和移交的问题整改不认真的”、“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坚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置的”、“领导责任落实不力,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庸懒散拖,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特别是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抓不管,班子和队伍建设受到严重影响;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照分工履职尽责,分管范围内违纪问题多发的”。

  查处四风不力、用人失察将被问责

  党的建设缺失,导致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将被问责。

  其主要表现分为四类,包括“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和管理不力,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乏力,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的”、“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弄虚作假,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问题突出;领导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力,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不力,问题突出;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不力,问题多发、屡禁不止的”、“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中央干部政策法规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上领导和把关作用弱化,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

  惩治腐败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将被问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问责。

  其主要表现分为四种,具体包括“抓早抓小工作不力,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惩治腐败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不力,对各种违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的”、“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力,聚焦主责主业成效不明显,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的”。

  另外,还包括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存在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实行终身问责 不论是否调离转岗或退休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即“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决定纳入档案,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一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来源:辽沈晚报 2017年04月25日 版次:A02

刘宁当选辽宁省省长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教育厅
刘宁主持召开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
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 教育厅
辽宁省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研究中心在辽宁教育学院成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