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终破冰 金融改革再下一城

03.12.2014  11:00

  官方多次吹风、外界观望多时的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在11月30日由官方首度公布草案。中国金融改革,将藉此再下一城。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存款保险将覆盖中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制度建立后,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费,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经历21年终于破冰。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中国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形成一个制度保障。”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中新社记者表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能保障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下一步继续向前推进,也有利于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发展。
  郭田勇提醒,未雨绸缪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减少个别银行出现经营问题而传导到社会的风险,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
  在具体细节上,本次征求意稿中给出的50万元人民币最高偿付限额是民众关注的焦点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此对记者表示,这一限额能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障。此外,50万以上的存款也并非不受保护,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前外界有分析认为,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允许银行破产,或导致储户把存款转入四大银行,资产更加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郭田勇分析,目前中国国内大的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都是很健康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代表提高银行破产可能性。“从长远来看,未雨绸缪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并不意味着未来短期内哪家银行就会出现破产。”郭田勇表示,这两件事应当分开看待,“出现这种猜想甚至恐慌性的信息是没有必要的”。
  他亦指出,存款保险不会导致资产向四大行集中,之所以建立存款保险,意义在于要让储户的钱无论存在四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有一种制度上的“兜底”,让储户对中小银行放心。
  “相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小银行是更有益的,因为老百姓敢于放心地把钱往这些银行里存了。”郭田勇说。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积极意义正是“对小银行的发展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过去小银行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有了保险制度,增加小银行信用和竞争能力,使小银行的存款和大银行的一样安全。“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何平向记者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首要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何平表示,中国存款保险50万元人民币的偿付限额,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比如说美国就是5.3倍,英国是3倍,韩国是2倍,印度是1.3倍,“中国考虑到居民储蓄倾向比很多国家要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是远高于一般水平的。”
  据了解,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结束后,从公布到正式实施还将安排充分的准备期。何平表示,市场信息传播、信心建立等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有利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平稳推出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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