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实施
近日,《丹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实施。《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为今后我市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奠定基础。
《方案》确定了59项重点任务和17项保障措施,逐一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涉及牵头单位近20个、配合部门30余个),提出了未来五年的近期目标和未来十五年的远期目标,即到2020年,鸭绿江流域7处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持续保持在100%,大洋河考核断面水质保持在Ⅳ类,全地区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持续保持在87.5%以上,全市7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消除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到2030年,全地区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III类)总体达到100%,市区及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建成完善的流域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方案》提出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构建水污染防治问责体系,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丹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考核《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