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抢方向盘拟最高罚3000元

20.05.2015  11:33

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高巍)沈阳市拟出台公交管理条例,在符合条件的路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优先通行信号等。

昨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沈阳市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写入条例草案,明确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制度。同时明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轨道交通等相衔接,共同形成公共交通运营体系。

新城区应配套建公交设施

条例草案中规定,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未配套的将不予审批验收。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就近还建或补偿后予以实施。同时,条例草案拟禁止在公共汽车客运车站前后30米路段内停放非公共交通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

符合条件路口设公交车优先信号

条例草案拟规定,交通规划设计时要优先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在符合条件的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单行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双向通行。同时,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对于公共汽车线路的设置,条例草案要求应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拟设置调整的线路首站或者末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应当具备停车场站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驾驶员到站不停或最高罚300元

条例草案中明确,新增、更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者清洁能源汽车,要求车辆应有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设备。驾驶员应当无职业禁忌症,行驶中要使用报站器,不得载客充加燃料。

对于乘客,拟明确禁止乘客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乘客有影响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拟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而驾驶员如有未按规定线路运营、到站不停等行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定价,条例草案中规定,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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