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 《辽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01.03.2017  18:09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层面对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不具体,对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不详尽,导致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分散,部分职责界定不清晰、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此,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10月制定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此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2月份制定出台了《辽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65条,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根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对市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细化。其中,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13项责任;同时,对各县(市)区委、政府及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56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有效落实环保工作责任,《规定》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市委、市政府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纳入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规定》的出台,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环境保护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格局和环境保护工作整体合力,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有效地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大力推进美丽辽阳建设,必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