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0.10.2018 13:0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近日,省人社厅四部门下发了《关于驻辽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辽宁省行政区划内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启动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通知要求,实施范围内的中直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可参加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还明确了几项具体政策。中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的绩效工资为经单位分配纳入缴费基数的部分,按照规定,经人社部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高线以上部分不作为绩效工资,不纳入缴费基数;人事关系和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参保人员,按其工资发放的项目和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实行实账积累。对于原在各市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直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划转缴费部分,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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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18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