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污染食品安全事故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示范区

01.06.2017  14:2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

  《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发布,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符合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平方公里。集聚区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稳定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少于10万亩或农户数不少于1万户。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公布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进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当出现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排在末位的;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不能及时上报示范集聚区发展情况以及经核查填报统计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等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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