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及其雇员均享有免税权 有助降低运行成本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规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及其雇员享有免税权。有关专家指出,这是多边国际金融组织的普遍特权,有助于亚投行低成本运行,更好地服务各成员国。
如果一个企业及其雇员都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匪夷所思呢?但事实是,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组织一样,亚投行也享有免税权。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在新浪、网易和腾讯等网络媒体报道后,不少网友连连发问:怎么理解免税权?为什么要对亚投行给予免税权?享受免税权后对亚投行来说意味着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亚投行及其雇员均有免税权
《协定》第九章规定,亚投行在各成员境内享有相关豁免权、特权及免税权。银行及其根据协定拥有的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税收和关税,并应免除银行缴纳、代扣代缴或征收任何税收或关税的义务。对银行给付董事、副董事、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包括为银行履行职能或提供服务的专家和咨询顾问的薪资、报酬和费用不予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时,声明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对银行向该成员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资和报酬保留征税的权力。
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表示,根据上述规定,亚投行及其雇员均享有免税的权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亚投行任职或提供服务的专家、咨询顾问,只有从亚投行取得的收入才免税,其他与亚投行业务无关的收入,则依然要按照各国税收协定和国内法依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跨境税源管理处处长周怀世表示,《协定》中的例外条款也很值得注意。假如一位印度人M先生到亚投行总部任职,并长期在北京工作。根据《协定》的免税权规定,M先生从亚投行取得的所有收入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和印度实际上都放弃了对M先生的税收管辖权。但是,如果印度对亚投行发放给M先生的薪资和报酬保留征税的权力,就意味着印度不放弃对M先生的税收管辖权,那么M先生从亚投行取得的收入,还要在印度纳税。
国际银行免税权规定有差异
《协定》第九章的免税权规定,并非亚投行独有,而是国际金融组织的一项普遍特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目前,世界银行等全球性金融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全洲性银行,都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免税权是国际金融组织的一项普遍特权。除了免税权外,国际金融组织还享有司法豁免权、财产和资产豁免权、档案豁免权、通讯特许权等多项特权。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荷兰莱顿大学访问学者张巍副教授一直在从事国际税收方面的研究。她告诉记者,虽然免税权是国际金融组织的一项普遍特权,但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其对于免税权的规定就与亚投行不尽一致(详见“三家国际银行免税权规定比较表”)。比如,与亚投行相比,世界银行在人员征税上仅强调对非本国居民的服务所得免税,而对本国居民在世界银行的服务所得不免税,向世界银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非银行雇员也不免税。相比较而言,亚投行支付给个人的薪酬,免税人员范围和力度都比较大。
免税权有助降低运行成本
对于亚投行而言,免税权将带来哪些好处呢?
周怀世告诉记者,《协定》属于国际法范畴,优于国内法,亚投行各成员国原则上都必须执行。在周怀世看来,亚投行法定股本1000亿美元,都是来自于各成员国的财政资金,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收益再征税没有意义。加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都享有免税权,赋予亚投行免税权有助于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平等竞争。
王冬生认为,亚投行是一个多边开发机构,不是一般的商业银行,其贷款支持的项目,以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为主,贷款规模大,还款周期长,在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该通过免税降低其经营成本,特别是低成本融资,从而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
张巍告诉记者,各国对银行业的征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以中国营业税为例,通过对15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负与银行资产关系的考察,她发现银行资产与营业税税负成负相关关系,即营业税税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银行资产将下降约400亿元人民币。显然,免税权规定对初创期的亚投行来说,在扩大资产、拓展业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亚投行支付给高管、雇员及咨询顾问的个人薪酬,免税人员范围和力度比世界银行大,这对亚投行低成本吸引全球顶尖人才也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宣布成立亚投行后,亚投行筹备管理公司就很快在北京市西城区注册成立。由于亚投行筹备管理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都是财政资金,也没有经营所得,因此不需要纳税。等亚投行正式成立后,亚投行筹备管理公司将随即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