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权责清单(2015年版)
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对在国省干线公路控制区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的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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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港口理货经营的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22号令,2014年12月23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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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认可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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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 1.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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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 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港口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
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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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2.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港口设施和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
6 | 行政许可 | 高速公路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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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1.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委托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实施 |
7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2.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7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8 | 行政许可 |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委托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实施 |
9 | 行政许可 |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 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填写《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2)技术方案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根据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情况,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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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省际、市际客运许可 | 1.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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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省际、市际客运许可 | 2.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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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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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无 | 【法律】《外商投资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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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1、省内市际间旅客运输和危险品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委托港航管理局实施 |
13 | 行政许可 | 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2、省际间普通货物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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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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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4、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内资)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2013年7月18日修订)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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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国省干线涉路施工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当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通过进行现场勘察,核实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3)听取意见: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公路管理机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规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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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国省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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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及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年第494号,2007年4月14日颁布) | 省地方海事局 | 1.受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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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的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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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的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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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的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的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的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的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
19 | 行政强制 | 对国省干线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 1.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交通厅 | 1.催告责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当事人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仍不拆除,应制作《行政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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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对国省干线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 | 省交通厅 | 1.催告责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当事人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仍不拆除,应制作《行政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20 | 行政强制 | 对国省干线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 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工具前应当填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扣押后24小时内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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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强制 | 对国省干线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 2.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工具前应当填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扣押后24小时内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20 | 行政强制 | 对国省干线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 3.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工具前应当填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扣押后24小时内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21 | 行政征收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征收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1993年2月14日颁布) | 省船舶检验局 | 1.告知责任:公示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的征收标准及检验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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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对国省干线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 1.检查责任:(1)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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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权利 |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乙级、丙级等级资格评定 | 无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第12号令,2005年8月20日颁布) | 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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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和鉴定 | 无 |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第6号令,2006年6月8日颁布) | 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 1.检测和鉴定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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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权力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 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
26 | 其他权力 |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备案 | 无 | 【地方法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6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 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
27 | 其他权力 | 编制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造价(定额) | 无 |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11年9月22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信息采集责任: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人工日工资成本信息、机械租赁价格等造价信息采集工作。 | 委托辽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实施 |
28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 | 无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2月11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备案;(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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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权力 | 拟从事省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社会化服务商的备案 | 无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2014年1月28日颁布)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备案审查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章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章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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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无 |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 委托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
31 | 其他权力 | 船舶、船用产品及海上设施、集装箱检验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1993年2月14日颁布) | 辽宁省船舶检验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省内船舶、船用产品及海上设施、集装箱、浮桥等检验的申请,对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其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须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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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权力 | 辽宁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组织责任:公布备案评审计划,通知参与备案培训机构提交按时限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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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核发 | 无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6年11月23日颁布)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材料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相关申请人初审材料后,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安排考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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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的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颁布)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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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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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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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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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航道正常通航等有关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颁布)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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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和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月1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建设管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2007年6月1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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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路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 省交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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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无 | 【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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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道路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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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道路货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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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机动车维修、检测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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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
1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2011年3月7日颁布)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
1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4年1月28日颁布)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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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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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4号,2007年4月14日颁布)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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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拆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号,1988年5月18日颁布) | 省交 通厅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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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违反考场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5号,2013年12月24日) | 省地方海事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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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船员违反安全检查规则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1月30日颁布) | 省地方海事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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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或与公告不符实施水上水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1月27日颁布) | 省地方海事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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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5号,2002年6月28日) | 省地方海事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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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决定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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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针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不能当场处理的暂扣有关营运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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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质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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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6号令,2006年6月8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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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检查 | 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实施 |
26 | 行政检查 | 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 无 | 【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1号令,2008年2月1日起颁布) | 省交通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港口法》和《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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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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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权力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甲、乙级、专项资质初审 | 无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令第5号,2004年6月30日颁布) | 省交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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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甲级、专项类等级资格认定初审 | 无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第12号令,2005年8月19日颁布) | 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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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初审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 | 省交 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
4 | 其它权力 |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 | 无 | 【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省交 通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