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因超生被开除或解聘在我省将成历史

27.11.2018  09:50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因超生被开除或解聘在我省将成为历史。

  据介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于2003年,2015年国家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作出修正,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仍有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草案只针对第四十五条提出修改意见。

  条例原条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修正案草案将此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该表述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的表述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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