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殊工种岗位等三类职工可提前退休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界定了三类提前退休人员范围: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特殊工种范围等退休条件。其中,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职工,包括在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工作的职工以及有过以上工作经历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退职人员,包括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包括办理提前退休时所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军转干部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
在退休年龄上,《通知》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提前退休。
按《通知》规定,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其他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办理因病退休;符合其他条件但不符合年龄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职。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本人可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其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须列入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
《通知》提出,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存在互相串通,擅自伪造、涂改档案、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由人社部门将相关材料和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同时,将相关企业列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黑名单。对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违纪违规的,按照“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