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批准通过《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

07.12.2015  14:07



近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有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7年制定并施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之上位法修订,重新制定一部符合鞍山市实际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鞍山市水利局的努力,《规定》的修订被列入市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先后赴福建和贵州省等地进行立法考察、调研。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座谈,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6月26日,鞍山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并报送市人大,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条例》的批准通过,将对鞍山市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发展,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泥石流、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