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对石光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宣判
20.02.2019 12:40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石光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等方式,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集团,在鞍山市内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集团通过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进行暴力讨债;通过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敛财;通过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介入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当石光获悉其被追逃后,继续纠集同案人,准备爆炸物,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与公安机关对峙期间,造成一人死亡。该犯罪集团在鞍山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8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光等2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石光犯爆炸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朱某、蔡某、史某等以不构成犯罪及量刑重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20.02.201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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