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父母一方信息也可办出生证明

16.02.2017  16:05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闻英奇)近日辽宁省卫计委制定了《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即日起到2月21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新生儿仅有父母一方信息也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点是便民,减少不必要的要件。在内容的制定上,从以往市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对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规范。《程序》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换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仅有父母一方信息也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程序》提出,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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