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今年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7.10.2016  08:07

  日前,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据悉,我市将依法规范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政策措施。到2016年年底,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达到全市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之间实现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按照随父随母登记户口自愿的原则,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申请随父登记户口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处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到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父母持“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其身份证件,到其出生地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相关身份证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其拟落户地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登记常住户口。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后,无需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日期由社区民警会同其父母或监护人核实确认,登记户口后出生日期不再予以变更。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应提供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的DNA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我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1999年4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之间的事实收养,且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向区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其他依法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经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调查属实,由社区民警会同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核实确认其出生日期,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将其常住户口登记在收养人家庭户口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登记户口后出生日期不再予以变更。

  4.办理收养登记工作中,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2.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漏登)原籍户口的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原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已迁出或注销造成无户口的,本人可以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2.原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漏登)造成无户口,现在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居住至今的,本人可以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其系原户口被注销(漏登)人员,且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3.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4.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原我市常住户口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因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迁移证件情况说明),向签发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2.在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后,已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件向户口迁出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3.我市生源因升学将户口迁移至外省市大中专院校集体户,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等原因造成无户口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件,向我市原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市常住户口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母亲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方非婚生育说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父亲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方非婚生育说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参照本实施意见中“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情况先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形成无户口问题的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户口人员本人(监护人)、知情人、村(居)委会负责人、社区民警等人员,形成调查报告等材料,甄别符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本人DNA鉴定证明经核查比对后,依据“大连市公安局疑难户口集体审核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