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控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部日前发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
根据《办法》,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中央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财政部直接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和项目退出机制。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不符合法规的,或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或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规划。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属于委托类专项的,中央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情况。
《办法》还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以及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工作进行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应当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记者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