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沈阳调整工伤待遇 从今年1月执行
20.12.2016 11:37
本文来源: Lnd.Com.Cn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莹报道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相应待遇。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01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189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78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15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98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30元。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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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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