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以下普通民商事案 改由各区法院审理

08.01.2015  13:03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1月6日起,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普通民商事案件,将不再由中院审理,而是交由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给各基层法院的《关于部分民商事一审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通知》中明确此事。

原沈阳市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000万元以下;原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不变。该通知从2015年1月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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