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单套200万元以下168㎡以下算普通住房

07.09.2015  11:50

  9月5日,辽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7条政策和措施的具体内容。继今年4月和6月省政府出台“辽9条”和“辽5条”之后,省政府今年第三次出台房产领域的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7条”包括税收优惠、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和政府组织团购、鼓励开发企业让利销售等,较之前两次政策措施力度更大、范围更广。

   变化1

  原则上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

  按照《通知》第一条要求,我省各市将对存量商品房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并结合本地区相关计划制定商品房去库存方案。

  同时,明确将小户型和户型适合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也就是说,这些商品房将用来作为城市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

  《通知》第二条明确提出,原则上我省各地将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主要是加大棚改力度,全面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打通保障房、棚改房、拆迁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制定和落实棚改计划。要以“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为目标,全面推行货币化,特别是要推行“政府与动迁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自主购买”的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变化2

  制定二手房交易个税激励政策

  关于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通知》第三条中做出了明确表述。我省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具体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在《通知》的第四条,省政府还明确提出,制定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好“辽5条”提出的激励政策,对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市实行具体的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