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价格月涨幅超6% 将向低保人员发临时补贴

11.12.2016  14:3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保障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在“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这俩条件中满足任意一个的时候,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各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保障标准也要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各市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要求各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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