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泄露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经营者最高罚3万

25.12.2015  12:06

未经当事企业或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将处3万元罚款。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作出如上规定。

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征集婚姻状况、血型、存款等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反映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等。

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认证认可信息,专项许可或者资质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企业信用的欠缴税费信息,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信息,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规定信息,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董事、监事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

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中,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个人信用的欠缴税费、刑事犯罪、执行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征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