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简易注销只需10天

03.06.2016  14:43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主任记者张晓宁)即日起,辽宁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只需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0天,与原先的登记公告45天相比,办理时间大大缩减。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包括: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这些企业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登报公告,而是由登记机关统一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0天。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根据异议决定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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