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企业转售水电费未计收入 少缴税8万元
厂区内出现穿着其他单位工作制服的工人,这一细节竟然暴露了公司涉税违法事实。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本市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稽查人员凭借“火眼金睛”,敏锐抓住了这一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发现该企业对外出租厂房,未将转售水、电等费用计入收入,造成少缴国家税款8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出租厂房收取租金和水电费
据了解,本市X公司是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近日,稽查人员按照稽查程序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在对厂区内的各个生产车间进行实地检查后,逐一了解生产流程,并未发现有任何问题。“为什么厂子会有其他单位的工人? ”当看到企业厂区内出现穿着其他单位工作制服的工人时,这个不起眼的细节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经实地询问,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给了Y公司,可能存在厂房租金是否计入收入以及相关费用的分摊的税收问题。稽查人员查阅合同及资料后,最终了解到,X公司将厂房出租给Y公司,不但收取厂房租金,同时还向Y公司收取租用该厂房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于Y公司只缴纳了部分月份的水电等费用,所以这部分转售的水电等费用没有及时计入收入。
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少缴税款
针对该问题,稽查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并向企业说明了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并不是以收到全部款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补征增值税4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28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面对处理结果,企业财务人员坦承,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未将转售水、电费用计入收入,造成少缴国家税款8万元,以后会吸取教训,吃透税法,按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