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环保投入应有刚性约束
但笔者了解到,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工作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环境意识和责任心强,特别是清楚环保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强制力,有危机感。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投入还没达到理想水平,污染治理效果欠佳且不稳定,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抱负得不到充分施展。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样,需要企事业单位大量投入资金,但不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都采取了能省则省的管理策略。但安全生产目前已较好地解决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做法值得借鉴。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0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90条又明确法律责任,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安全生产法》,投入安全生产必需资金不是可做选择的行为,而是必须无条件满足。否则,可能要承担严重后果。环境保护也要比照建立刚性约束,对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提出资金投入的具体要求。安全事故瞬间的破坏性十分巨大,但环境事故可能影响面更广,经济损失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因此,生态修复难度更大,将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相提并论,甚至高看一等,是对企事业单位最好的爱护。只有把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到位,企事业单位才能获得安宁,专心生产。
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生产成本中作为刚性支出是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的基本保障。目前的普遍现象是针对突出环境问题才安排一些资金,缺乏统筹考虑,导致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方面险象环生。
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投入要与其污染治理任务量相匹配,既不要加重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也要防止因为资金量不够而不能维持最基本运行的情况发生。对企事业单位独立预算的环保资金,可依托本单位技术力量治理污染,也可以走第三方治理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