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目发展1300多人判六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阿里郎”通化片网店店长王某发展下线会员1318人,销售金额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79.7696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王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获刑六年。
“阿里郎”网店店长推销产品
交500元可成为会员及下线
王某今年51岁,2013年,王某加入辽宁阿里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通化片网店店长,承担产品宣传、管理会员等职责。
之后,王某以推销“阿里郎”一款胶囊为名,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市及抚顺市等地,推销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以此来发展人员数量,并形成层级,进行非法获得利益的传销活动。
王某称,购买产品的人至少须交纳500元,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就可成为“阿里郎”公司的会员及其下线人员。“阿里郎”公司设定开发奖、互助奖、管理奖、返本奖、分红奖五种奖励模式,主要以发展下线数量确定返利数额。在“阿里郎”公司网站,点击其会员总号下的会员均是其下线成员。
发展1300多名下线人员
销售金额1000余万元
2014年8月,王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刑事拘留。
经查,王某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抚顺市等地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的下线人员层级已达三级以上。至2014年4月,王某发展下线人员13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交纳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
“阿里郎”公司网站可以查询全部会员信息,该数据库共有会员18756人;其下载信息库资料而制作的电子表格,可以体现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汇款金额、级别等信息。
王某下线人员一览表、会员收入表等显示,王某发展的下线会员共1318人,销售金额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79.7696万元。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维持原判:获刑六年
今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称“阿里郎”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其不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应负次要责任,其犯罪数额应没有那么多,原判量刑重。为王某辩护的律师也提出,“阿里郎”公司的领导成员均被判处缓刑,王某不是领导者、策划者和组织者,判处的刑期不应高于公司领导。
二审法院经查,王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产品宣传及管理职责,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且其积极参加传销犯罪活动,不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