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撞车身亡3位同饮者被索赔12万
一次师徒的聚餐后,饮酒后的他驾驶电动车回家时,与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一辆货车相撞,他不幸死亡。
他的妻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同喝酒的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2万余元。
此前,酒桌上共同饮酒引发意外的事件屡有发生。那么这起案件中,一同聚餐的人该承担哪些责任?
法院认为,共饮人间应有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对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聚餐饮酒后撞车死亡
张国强与死者金某是师徒关系。2016年1月26日晚,张国强邀请金某、张军、许征等人在沈阳市某修理部内聚餐饮酒。
聚餐结束后,金某驾驶电动车在返回家途中,与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货车相撞,造成金某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行为在先,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应对死者妻女的损失予以酌情赔偿。
庭审中,张军辩称其负责烤串,未与金某饮酒。许征辩称其先于金某离开。对此金某的妻女未与抗辩及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张国强赔偿原告3000元。
妻女上诉要求3人均赔偿
一审判决后,金某的妻女上诉认为由张国强一人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国强、张军、许征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5639元。
张国强、许征明确表示,他们没有劝酒。而且金某走之前是清醒的。张军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金某的妻女认为,“张国强、张军、许征在金某离开时主观认为其是清醒状态故而没有将酒后的金某安全护送回家,也没有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进行劝阻。”
二人上诉时没有以张国强、张军、许征劝酒为理由主张赔偿,而是认为张国强作为邀请者,对同桌的其他人在酒后得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请、劝告、及时通知等义务。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共饮者疏于履行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损失予以酌情赔偿,具有合理性。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