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1.12.2015  10:4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
  上述政策是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征税的规定,如果双方均为免税单位,则应当由房产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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