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将平均提高7%
14.02.2015 10:56
本文来源: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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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1日起,辽宁省内各市将执行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其中各城市低保标准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就提到了上述内容。
在提标幅度方面,《通知》中提到,省内各城市低保标准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此外,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2%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在执行时间方面,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通知》中提到,省内各市需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以及消费价格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在今年5月15日前,各市有关部门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前,各市有关部门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今年3月至8月的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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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0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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